江西省森林病蟲害防治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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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必須堅持以營林措施為基礎,抓好預測預報和森林植物檢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學和物理等防治 *** ,逐步改善森林生態環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蟲害的能力。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做好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的管理,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五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實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
(三)擬訂轄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方案,制定預防和除治措施;
(四)對森林病蟲害的預防和除治進行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組織實施防治試驗和推廣新技術,建立技術檔案。
(五)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效果的檢查驗收;
(六)做好本轄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所需農藥、器械的服務工作;
(七)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宣傳普及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知識。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的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普及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科學知識,支持農林院校培養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專業人才,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的職業技術培訓。第二章 預防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提倡營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樹種,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清除已感染病蟲害的林木;
(四)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及時清理火燒跡地,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第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當組織和監督森林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林內各種有益生物,并有計劃地進行有益生物的繁殖和培養,發揮有益生物對森林病蟲害的控 *** 用。第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立無檢疫對象的林木種苗繁育基地。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森林植物產地檢疫,并派檢疫員在省際間木材檢查站開展森林植物調運檢疫。第十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轄區的森林病蟲害進行普查,編制病蟲害分布圖,劃分森林病蟲害常發區,偶發區和安全區。第十一條 國有森林和林木由其經營單位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鄉(鎮)林業工作站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沒有林業工作站的,由鄉(鎮)人民 *** 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森林病蟲害調查情況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報告。第十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必須配有專職測報員,鄉(鎮)林業工作站、國有林場和沒有林業工作站的鄉(鎮)人民 *** 應當指派專人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測報工作。
在森林病蟲害常發區每1萬畝林地設立一個測報點;偶發區每2萬畝林地設立一個測報點。測報點由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設置。測報點應當配備測報員,對森林病蟲害情況進行調查并及時報告。第十三條 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制定全省森林病蟲害的測報辦法,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定期發布全省森林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
地(市)、縣(市、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綜合分析測報數據,發布當地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測報信息處理系統。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有效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病蟲害防治,是指對森林、林木、林木種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蟲害的預防和除治。第三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第五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區、鄉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區、鄉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科學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蟲害的預防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提倡營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樹種,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清除已經感染病蟲害的林木;
(四)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及時清理火燒跡地,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建立無檢疫對象的林木種苗基地。各級森木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依法對林木種苗和木材、竹材進行產地和調運檢疫;發現新傳入的危險性病蟲害,應當及時采取嚴密封鎖、撲滅措施,不得將危險性病蟲害傳出。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法律規定,加強進境林木種苗和木材、竹材的檢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蟲害傳入。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監督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林內各種有益生物,并有計劃地進行繁殖和培養,發揮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定期分別發布全國和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縣、市、自治州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基層單位測報數據,發布當地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或者其他經營單位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區、鄉林業工作站或者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各調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報告森林病蟲害的調查情況。第十一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主要森林病蟲害的測報對象及測報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作出補充規定,并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可以在不同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中心測報點,對測報對象進行調查與監測。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經常發生森林病蟲害的地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逐步改變森林生態環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實際需要,建設下列設施:
(一)藥劑、器械及其儲備倉庫;
(二)臨時簡易機場;
(三)測報試驗室、檢疫檢驗室、檢疫隔離試種苗圃;
(四)林木種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設施。第三章 森林病蟲害的除治第十四條 發現嚴重森林病蟲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當地人民 *** 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除治,同時報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害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林業局下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是否屬于事業單位?如果是,應列為哪一類事業單位?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有兩個內容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一是病蟲害防治(包括監測預警)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一是植物檢疫。從病蟲害防治來講屬于公益類的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從植物檢疫來講又屬于行政監督管理類的,這個分類要看人事編制部門的要求和實際來分,如果涉及到參公的話,就目前來說定為行政管理類比較有利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之一章 總 則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的責任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措施和制度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區、鄉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區、鄉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提倡營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樹種,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清除已經感染病蟲害的林木;
(四)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及時清理火燒跡地,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建立無檢疫對象的林木種苗基地。各級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依法對林木種苗和木材、竹材進行產地和調運檢疫;發現新傳入的危險性病蟲害,應當及時采取嚴密封鎖、撲滅措施,不得將危險性病蟲害傳出。
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法律規定,加強進境林木種苗和木材、竹材的檢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蟲害傳入。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定期分別發布全國和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縣、市、自治州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綜合分析基層單位測報數據,發布當地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或者其林業蟲害防治投標資質他經營單位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區、鄉林業工作站或者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各調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報告森林病蟲害的調查情況。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主要森林病蟲害的測報對象及測報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作出補充規定,并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可以在不同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中心測報點,對測報對象進行調查與監測。 各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實際需要,建設下列設施:
(一)藥劑、器械及其儲備倉庫;
(二)臨時簡易機場;
(三)測報試驗室、檢疫檢驗室、檢疫隔離試種苗圃;
(四)林木種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設施。
北京市實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若干規定
之一條 為貫徹實施《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林木(包括果樹)、林木種苗、木本花卉及木材(以下統稱林木)的病蟲害防治,按《條例》和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林業局主管全市農村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區、縣林業主管機關主管本區、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
市、區、縣林業保護站負責農村林木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本鄉、鎮的農村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
市園林局和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范圍內的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第四條 本市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 實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一)國營林場(苗圃),鐵路、水利、公路部門和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經營管護林木的病蟲害防治。
(二)農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個人,負責本社、本人所經營管護林木的病蟲害防治。
(三)聯合經營管護林木的病蟲害防治,由聯合經營管護各方共同負責,具體責任的劃分應當在聯合經營合同中明確規定。
(四)承包經營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林木,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在承包合同中規定防治林木病蟲害的責任。第五條 本市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林木病蟲害預測預報、檢疫和防治服務體系。
跨區、縣、鄉的林區(包括林帶、路樹),應當建立林木病蟲害聯防組織,劃定聯防區域和分工負責的責任區、責任段,由參加聯防組織的單位共同防治林木病蟲害。第六條 本市城區,風景旅游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市、區、縣管理的植樹造林工程,平原重點片林,城市主干道,主要公路干線、鐵路、河流兩側的林帶,是林木病蟲害重點防治區。
郊區農村重點防治區范圍內的鄉、鎮人民 *** 和有林單位,應當建立林木病蟲害預測預報點,配備相應的防治器材,做到發現病蟲害立即除治。位于城市綠化范圍內的重點防治區的林木病蟲害防治具體措施,由市園林局規定。第七條 各項造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有防治病蟲害措施的內容,設計方案確定前,應由制定方案的單位征求林木病蟲害防治機構的意見。第八條 國營林場(苗圃),鐵路、公路、水利等部門和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經營管理林木的農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林木病蟲害預防工作:
(一)進行育苗或造林,不得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的林木種苗。
(二)加強對幼齡林和中齡林的撫育管理,及時清除已經感染病蟲害的林木。
(三)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四)及時清除林地和果園作業跡地、貯木場、貯果場的病蟲源。第九條 除治林木病蟲害,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違章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二)重點水源保護區應當采取生物、物理防治措施。
(三)采用飛機噴藥、施放煙劑、投放毒餌的 *** 防治時,防治單位應當事先通知防治區域內的單位和居民,并采取保證人、畜安全的措施。第十條 各區、縣林業主管機關和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以及市屬有林部門,應當定期將本區、縣和本部門林木病蟲害發生和防治情況向所在區、縣人民 *** 報告。發生突發性病蟲害和危險性病蟲害時,必須立即報告。對新傳入的危險性病蟲害,須及時采取嚴密封鎖、撲滅措施,防止病蟲害傳播、蔓延。第十一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屬于城市綠化范圍的具體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16日北京市人民 *** 批準施行的《北京市農村林木病蟲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浙江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
之一條 為有效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根據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實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目標管理。第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負責森林植物檢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第四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應在現有編制內配備專職或 *** 人員,負責組織本鄉、鎮的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工作。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做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以下簡稱測報)工作。第六條 各級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測報工作管理制度:
(一)確定主要森林病蟲測報種類,擬定測報技術規程,定期進行測報技術培訓和指導;
(二)開展森林病蟲害測報調查研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主要森林病蟲害的測報點,對測報對象進行調查與監測,掌握病蟲害發生動態,建立病蟲害測報檔案;
(三)定期分析處理各地測報數據,對主要森林病蟲害發布趨勢預報;
(四)積極推廣應用病蟲害測報先進科學技術。第七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本鄉、鎮的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國有森林和林木,由國有林場或者其他經營單位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各調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報告森林病蟲害調查情況。第八條 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造林規劃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對經常性發生森林病蟲害的地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態環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蟲害的能力。第九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選用良種壯苗適地適樹造林,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的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條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可以派員參加當地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森林病蟲害的檢疫工作;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森林植物檢疫檢查站(點),開展森林植物檢疫檢查工作。
疫區的劃定,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發生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的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 *** 應當加強對防治工作的領導,實行分管市長、縣(區)長領導負責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森林病蟲害防治臨時指揮機構,負責制定緊急除治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二條 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所需的防治藥劑、器械、油料等,商業、供銷、物資、石油化工等部門應當優先承運;民航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航空器施藥。第十三條 在發生松材線蟲病的地區,當地人民 *** 應當采取嚴密封鎖和撲滅措施;松材線蟲病的病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一律不準運出松材線蟲病發生區(經過熏蒸除害處理,可以就地使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到有松材線蟲病的地區調運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第十四條 調入各種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征得所在地縣級以上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的同意,并向調出地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申請檢疫;調入后,應在貨到次日起7天內,報請所在地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復檢。
鐵路、交通、郵電、民航等部門應當憑有效期內植物檢疫證書調運。第十五條 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木死亡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須經所在地森林病蟲防治檢疫機構調查核實同意后,方可申請砍伐。第十六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應從育林基金、經營收入和事業費中自行解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各級人民 *** 可給予適當扶持。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 *** 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從地方財政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蟲測報預防經費。
對防護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種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由各級人民 *** 給予扶持。
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危險性病蟲害時,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各級人民 *** 應當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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