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管理,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適應,遵循多規合一、城鄉統籌、區域協調、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加強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體現黃河三角洲自然、人文特色。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和市屬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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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第六條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環保、旅游、人防、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建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應當作為 *** 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同級人民 *** 制定,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九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的綜合研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各類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等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街道,參照鎮的標準編制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鄉(鎮)人民 *** 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區)人民 *** 審批;市屬、縣(區)屬各類開發區內的村莊規劃,報設立開發區的市、縣(區)人民 *** 審批。
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規劃區內的城鎮建設用地,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進行建設。第十三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縣人民 *** 審批。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制,并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或者五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在保證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面工程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依據專項規劃和功能需求同步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建設的,應當進行管線綜合規劃設計,統籌各類管線建設。
規劃建設的地下工程,除因地質等原因不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第十五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城市水系和特色景觀環境的整體控制。標志性景觀節點、重點旅游景區周邊應當規劃建設控制地帶,預留綠化帶、公共通道、視線通廊,保持周邊建設項目與景觀、景區相協調。第十六條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城鄉規劃獲得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的主要內容和圖紙。
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后評價 ***
一、城市規劃地質環境評估
城市規劃地質環境評估主要是指在城市規劃編制出來之后還沒有實施時或實施初期,針對城市現有規劃,對比城市地質環境的評價成果、圖件等,從符合環境地質規律的角度,指出城市現有規劃布局與城市目前地質環境的協調性、適宜性,為城市發展、規劃、建設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議、措施或對策。這一觀念主要是針對在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常常忽視了地質環境要素,或由于規劃專家不熟悉地質資料的現象提出的。
城市規劃地質環境評估可分為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定量評估主要是指通過量化地質環境指標的綜合分析對規劃進行評估;定性評估是通過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地質環境問題或由于地質環境條件不適宜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分析來對城市規劃進行評估。本書中的城市規劃地質環境評估主要指前者。
單從城市規劃與地質環境的適宜性考慮,基于地質環境的城市規劃評估是通過對地質環境要素和因子的綜合分析,進行基于城市建設不同功能目的的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將評價結果與城市規劃進行疊加比較,從而對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的合理性進行評估,并系統分析城市用地規劃中的功能布設與地質環境條件不相適宜的地方,分析指出不合理之處可能面臨的地質環境風險,并給出不同功能區的規劃調整建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以各功能用地評價結果為母板,按照取優原則,給出基于地質環境評價的城市不同功能區優化布局建議,并繪制優化布局建議圖。
二、規劃地質環境評估區劃
《中國地質調查局標準》對于地質環境質量等級分區做出了統一規定,即分為地質環境質量好、較好、較差、差四級。但在實際評價過程中,通過對地質環境條件的分析,結合不同功能用地對地質環境條件的要求,在用于對城市規劃進行地質評估過程中,通常將城市地質環境質量分為以下五級。
Ⅰ類為好,是指地質環境條件優越,能夠很好地滿足該功能區的地質環境質量要求、適合該功能區的建設。
Ⅱ類為較好,是指地質環境條件基本滿足建設該功能區的地質環境質量要求,簡單改善后可建設。
Ⅲ類為中等,是指地質環境條件一般,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整治后才可進行建設。
Ⅳ類為較差,是指地質環境條件較差,不滿足建設該功能用地的地質環境質量要求,或工程整治費用偏高,不適宜該功能區的建設。
Ⅴ類為差,是指地質環境條件差,不滿足該功能用地的地質環境質量要求,整治費用過高或無法保障地質安全穩定性,極不適宜該功能區的建設。
地質環境質量的等級劃分不是一成不變的,應根據評價區地質環境的復雜程度、制圖效果等進行綜合考慮。城市用地評價的結果主要以圖件形式給出,即對評價結果進行后處理并制圖輸出,圖件編制應在GIS支持下進行。
在整個城市規劃地質評估過程中,應解決的關鍵問題是:
1)如何將不同功能用地的地質環境評價結果與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綜合比較、分析整合。
2)將城市某種功能用地的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分區圖與城市總體規劃圖進行比較,重點指出規劃中該功能用地布局不合理的區域,深入分析規劃區域內制約該功能用地建設的地質環境因素。某些制約因素對于城市規劃具有硬約束作用,例如,活動斷裂的分布、成災風險性很大的滑坡體等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城市不同功能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盡量避開這些區域;而還有一些制約因素對于城市規劃只有軟約束作用,例如,根據土壤地球化學特征可劃分為程度不同的污染區,污染程度輕、生態環境良好的地區可規劃為旅游綠化區和農作物種植區,污染嚴重區則可規劃為工業建設區或廢物堆放區等。
3)通過分析制約因素的影響程度,可對城市總體規劃提出基于地質環境角度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針對具有硬約束作用的地質環境因素,主要是地質災害的發育,可以通過對地質災害形成與發生機制、影響規模的分析,制定相應得城市防災規劃,其核心內容是在搞清城市災害性質及背景的基礎上,對城市環境治理及城市土地利用進行科學的控制;對于具有軟約束作用的地質環境因素,可采取一定的整治措施改善地質環境,使其適宜某種功能用地的建設,或是規劃為適宜該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的功能用地。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傮w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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