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實施管理條例,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編制實施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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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市域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城鄉規劃編制實施管理條例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編制風景名勝區有關規劃和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鄉歷史和城鄉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做好受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使用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態帶的保護,確保區域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等關鍵性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加強對重要水域及飲用水源、防洪排澇設施和水生態的保護,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區的安全,積極發揮水系的城鄉生態調節、景觀美化、游覽觀光等作用。第七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十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標系、高程系統一的地形圖。第十二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 *** 報送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三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再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其城鄉規劃編制實施管理條例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及歷史建筑保護、生態和水系保護等涉及空間布局與利用的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各類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

淮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護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不斷提高和改善生活環境質量,促進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安徽省實施辦法》及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謝家集、八公山區的全部區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區 *** 所在地、建制鎮、工礦區,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人民 *** 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主管全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

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區人民 *** 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下列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一)參與或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

(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制止違法建設;

(三)參與或組織對本行政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

(四)承辦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委托的城市規劃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也可以根據市人民 *** 的決定,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負責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協助規劃管理部門做好村鎮和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查處并負責答復。第六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經常檢查各項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

市、區人民 *** 每兩年應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作一次報告;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本專業規劃執行情況每年向市人民 *** 作一次報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第七條 城市的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實行分級編制、分級審批。編制和審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各項規劃在制定過程中,應聽取和采納社會公眾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第八條 城市主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包括車站、港口、居住區、綜合開發區、體育中心、文化中心、醫療中心、主要街道、風景區、停車場、大型園林綠地等。第九條 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關的專業規劃,必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銜接,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應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規劃管理和審批建設工程的依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確定規劃地區各類用地的界限和適用范圍,提出建筑高度、密度和技術指標,規定各類用地適建、不適建的建筑類型,規定建筑物后退紅線的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工程管線的走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限。

近期建設區域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單位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規劃設計要點后,必須委托具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各項城市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修改時,應按法定程序提出和審批。第三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的新建或改建應當按照規定的定額指標配置市政公用設施和文化、衛生、教育、生活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相關建設應同步進行。

企事業單位自建獨立生活區,必須負責生活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設施的建設,還必須承擔與城市公共設施相銜接的配套建設。第十四條 按規劃建成的地段和住宅區內,不得改變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得插建、擴建各類建筑物(含加層和屋頂搭建)。對需增設的小型公共服務設施,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后從嚴控制審批。

要在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區的明顯處設置詳細規劃平面圖和《規劃管理守則》,為公眾監督提供依據和標志。

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貫徹實施《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文體、市政、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市一級規劃管理權限。

各區人民 *** (以下簡稱區 *** )、鎮人民 *** (以下簡稱鎮 ***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 *** 的職責。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 *** (以下簡稱市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其審議意見是審批規劃和項目的重要依據。

確需對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成果進行修改的,相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組織編制單位提出申請,由組織編制單位充分論證并組織審查后,報告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或者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需再次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依法需公示的,應當在審議前進行公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調整之一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和平衡全市范圍內各層次、各類別涉及空間利用的城鄉規劃。

市自然資源部門和市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區 *** ,鎮 *** 和有關建設單位依據職責組織或者參與相關城鄉規劃編制。第六條 規劃編制經費按事權與責任相適應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自然資源、財政部門和規劃項目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市級城鄉規劃編制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開展規劃項目的申請、審核、入庫、資金分配計劃、監督檢查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第七條 市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 *** 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后,將審議意見和審議意見處理情況隨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送省人民 *** 審查。第八條 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中心城區分區規劃,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經濟功能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由區 *** 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批準。第九條 城市設計貫穿于城市規劃的全過程。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并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相關規定程序報批,其成果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應當加強對山脊線、天際線和濱水岸線的規劃控制,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山海相擁、陸島相望、城田相依的風貌格局。單體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當根據需要同步開展交通、市政、景觀、環保、水資源等專項評估,經市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后,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

橫琴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審批,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的立項、編制、審議、審批、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專項規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鎮總體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經所在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區 *** 、市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批準。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 *** 批準,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應當定期進行修編。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 *** 批準,并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位于城鎮地區的村莊應當納入所在地的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規劃管理,可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