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體系?行政體系?法律體系?的內容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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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規(從屬法規)。我國還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規劃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的基本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構成。配套法規是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我國的城市規劃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配套法規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由國家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部制定。
2、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縣以上各級城市人民 *** 是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行政管理部門。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 *** 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有哪些層次,并寫出規劃的編制體系?
(1)城市總體規劃;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
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
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
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
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
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
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
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
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
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
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
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總體規劃的文件及主要圖紙
(一)總體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規劃說明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
釋(以下有關條款同);
(二)總體規劃圖紙包括:市(縣)域城鎮布局現狀圖、城市現狀圖、用地評定圖、市(縣)
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及近期建設規劃圖。
圖紙比例:大、中城市為1/10000~1/25000,小城市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鎮為
1/5000;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的比例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2)分區規劃應;
(一)原則規定分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標;
(二)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圍;
(三)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以
及主要交叉口、廣場、停車場位置和控制范圍;
(四)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風景名勝的用地界線和文
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五)確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徑、服務范圍以及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分區規劃文件及主要圖紙
(一)分區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二)分區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分區位置圖、分區現狀圖、分區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規劃圖、
各項專業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
(3)詳細規劃的編制
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
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3)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
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
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四)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規劃文本中
應當包括規劃范圍內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規定;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圖紙比例為
1/1000-1/2000。
(4)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四)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五)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
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
城市規劃管理的內容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的城市規劃,依據國家和各級 *** 頒布的城市規則法規和具體規定,采用行政的、社會的、法制的、經濟的、科學的管理 *** ,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市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劃、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保證城市規劃實施。通俗地講,就是通過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規劃,依法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活動,把城市規劃落實在城市土地上,變為現實。《城市規劃法》第四章“城市規劃的實施”具體闡明了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里,扼要地把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歸納為如下三個方面:
(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如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對城市土地的利用進行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就難以落實,當然就更談不上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建設了;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規劃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運用法律賦予的控制手段,保證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學合理和節約原則的實現。為城市土地的征用、規劃和具體使用提供依據和創造先決條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的選址、定點,使之符合城/考/試大/市規劃。主要制約手段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凡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定點,并按法定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否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概括地說,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參與法定的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對于國家確定建設的、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規劃,這類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報批,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書;二是根據法定的管理審批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包括臨時用地,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國家批準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為了保證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的審批程序,對于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劃管理。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概括地說,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并審查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和圖紙,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
按照建設項目的類型/考/試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可以分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臨時建設管理等幾大類。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不同的規劃技術要求和審批辦法。臨時建設工程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3)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檢查和群眾性監督的作用,對于各項進行中的建設活動進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嚴格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依法處理城市規劃區出現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貫穿在建設項目從立項(選址)、定點、用地,直到建設申請、施工、竣工驗收,以及使用的全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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