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印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以下簡稱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部門)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機關,負責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工作。第四條 因特殊需要必須臨時占用道路興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車輛、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置廣告標志或其他臨時占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占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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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或其他情況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市政工程施工和養護維修作業、企業廠區內自用道路不屬于本辦法收費范圍。第五條 占道費的收費標準按所占道路的等級、占道類型(經營性、非經營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質等因素確定。

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按道路的結構、使用年限及當年材料費等因素確定。第六條 占道費由城市市級市政部門統一征收,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所收占道費用于道路養護維修和管理,??顚S?,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收支報表。第七條 占道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市政部門根據本辦法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備案。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最新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標準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最新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標準,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最新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標準,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的規劃和建設必須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各級人民 *** 應把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城市建設和管理,作為重要職責。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水域保護區、重要基礎設施、經濟開發區、風景名勝地、歷史文化遺址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在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制鎮、市轄區,不再另行劃定城市規劃區。第五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察和市政測量的管理;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的案件。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審批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大、中城市應當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年。第八條 省人民 *** 負責編制本省城鎮體系規劃;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第九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會同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大、中城市的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設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業務指導。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納入總體規劃。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適應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十一條 編制臨河城市的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確定城市規劃的臨河界限。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的具體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市規劃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規劃設計任務。第十三條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編制城市規劃所必需的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檔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提供上述有關資料。

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建立國家統一規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統,使用統一的城市地形圖。第十四條 承擔市、縣人民 *** 下達的與城市維護建設直接聯系的指令性規劃任務,所需經費,按國家收費標準,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其他規劃項目由委托單位支付。第十五條 國務院和省人民 *** 確定的歷史文化名城,應當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的審批按《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縣級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市、自治州管轄的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自治州人民 *** 審批,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廠礦等居民點的規劃,由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七條 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局部調整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大變更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上述規劃的原審批權限重新報批。第十八條 經濟開發區的建設規劃由市、縣人民 *** 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編制和審批,其中省級經濟開發區(含外商和港澳臺同胞投資的成片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這個國家有一個標準!!!

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說明

一、本“標準”是在2001年國家計委“1218”號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情況下,為了規范城市規劃設計市場,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面調查基礎上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制定并發布的行業統一收費指導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各項城市規劃設計收費。

三、本“標準”采用單價法,進行標準的制定。

四、本“標準”補充了部分以前“收費標準”中所缺項目類型及現在正在進行的項目類型。

五、本“標準”中,各規劃設計單位可根據項目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區、規劃資質等級等情況誠意0.8-1.5的調整系數進行上下浮動。

六、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參照國際城市規劃收費標準,又承擔方和委托方協商解決。

七、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含境外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并經工商登記后,方可進入市場,收取城市規劃設計費。

八、境外設計單位在中國從事規劃設計業務必須執行此標準。

九、執行該“標準”,其各項規劃內容和深度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國家和各省有關項目規定的要求執行。如果根據實際需要,委托方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應增減。

十、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及地形圖(含電子文件),又委托方負責組織各有關單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資料,要由承擔方調查收集基礎資料工作的,其資料費、地形圖(含電子文件)等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執行本“標準”,設計方成果需提供:中間成果(含論證材料)最多為15套,最終成果為6套,另提供彩色圖紙一套,如委托方須增加份數則需另行支付成本費用。

十二、執行本“標準”成果版權歸設計方所有,收費標準不包括提供電子文件及版權費用,如委托方須設計方提供電子文件和版權的,須支付相應費用。

十三、城市規劃設計費按進度分期支付,在規劃設計委托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委托方即支付規劃設計費總額的20%,方案確定時支付40%,規劃設計成果交付時結清全部設計費用。

十四、本“標準”從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一、城市總體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總體規劃收費標準的城市分類,按照“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鄉鎮規劃。

2、表中人口規模已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3、城市總體規劃按人口規模確定收費標準,按實際規劃建成區面積計算規劃費。

4、本收費標準不含城鎮體系規劃。

5、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按總體規劃定額的50% 記取設計費。

6、城市總體規劃更低設計收費基價為40萬元/個。

7、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如需要警醒相關專題研究的,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特大城市為30萬元/個,大城市為20萬元/個,中等城市為15萬元/個,小城市為10萬元/個。

8、城市總體規劃工作量劃分為:現狀調研30%,方案階段為40%,成果 *** 階段為30%。

9、總體規劃調研和考察費用由雙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組織的,則由委托方承擔,如由設計單位自行組織的由設計單位自行解決。

二、城市分區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新區 2.5

2 舊城區 3.0

注:1、城市建成區按照舊區標準收費,城市新區按照新區標準收費。

2、有些地區在城市建設中所驚醒的某些類似于分區規劃深度的規劃按照城市新區收費標準進行。

3、分區規劃更低設計收費基價為15萬元/個。

4、分區規劃工作量劃分為:現狀調研20%,方案階段為50%,成果 *** 階段為30%。

三、詳細規劃設計

1、控制性詳細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城市新區、開發區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點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費標準不含酚圖則,如增加分圖則,則令增加500元/公頃。

2、如增加建筑形體方案示意,則增加2000元/公頃。

3、控制性詳細規劃更低設計基價10萬元/個。

4、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量劃分建成區為:現狀30%、方案階段40%、成果 *** 30%;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為現狀25%、方案階段40%、成果 *** 35%。

新區為:現狀15%、方案階段50%、成果 *** 35%;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為現狀15、方案階段45%、成果 *** 40%。

2、修建性詳細規劃

(1)居住區

序號 用地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 8000

注:1、更低設計費基價按5萬元/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作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記。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規劃總平面方案每增加一個,加收30%的規劃費用。

5、委托方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號 用地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5萬元/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委托方如要求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3)城市重點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圍地段

序號 項目類型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城市重點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圍地段 18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6萬元/個。

2、大專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費。

3、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5、委托方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4)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規劃

序號 用地面積(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5萬元/個。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四、風景區規劃

(一)風景區規劃大綱

序號 規模(平方公里) 收費單價(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2、風景區規劃大綱收費標準為單獨編制大綱標準。

(二)風景區總體規劃

序號 規模(平方公里)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2、風景區總體規劃收費標準已包括風景區規劃大綱的工作量。

3、風景區總體規劃的面積應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水面應按實際規劃利用范圍計算。

(三)風景區詳細規劃

序號 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萬元/公頃) 備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1、單獨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收費按城市總體規劃收費的40%收取,如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貶值則按城市總體規劃收費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20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20萬元/個。

六、城鎮體系規劃

序號 規模(萬人) 收費單價(萬元/萬人) 備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2、都市圈、城鎮群等類似規劃參照城鎮體系規劃的深度和收費標準進行。

3、在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中,如需要進行相關專題研究的,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省城和區域按30萬元/個,特大城市為25萬元/個,大城市為20 萬元/個,中等城市為15萬元/個,小城市10萬元/個。

4、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20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七、城市發展戰略規劃

1、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進行。

2、收費標準按同等城市總體規劃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區發展規劃按所規劃范圍中的規劃建設用地的1萬元/平方公里計算。

4、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15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八、概念規劃

1、概念規劃收費標準按其相應階段規劃收費標準的40-50%收取。

2、概念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15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九、環境景觀規劃

1、環境景觀規劃指居住小區、城市街景景觀、校園規劃等城市各類景觀專項規劃。

2、環境景觀規劃按相應項目類別規劃收費標準的30-40%收取。

3、景觀設計詳細規劃按詳細規劃收費標準執行。

4、景觀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8萬元/個。

十、城市設計

1、單獨編制城市設計其收費標準: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階段按其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40-50%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按期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規劃階段基礎上,增加城市設計內容,則收費標準在相應階段的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鎮總體規劃

1、在編制小城鎮總體規劃時應同時編制鎮域城鎮體系規劃。

2、按規劃建設用地4萬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費標準含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體系規劃。

4、鎮區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5、設計收費按規劃期末的實際規劃建成區用地面積計算。

6、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20萬元/個。

7、如進行專題研究,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5萬元/個。

十二、城市單項專業規劃

專業規劃特指:給水、排水、供熱、燃氣、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環衛、抗震、人防、環境保護、綠地系統、道路工程、交通軌道、城市豎向、地下空間利用等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標準(萬元/萬人)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萬元為技術,每增加10萬人增加5萬元設計費

注:1、專項規劃深度為國家及省相關專業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對于單項專業規劃委托方委托時如有特殊要求,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1-1.3的系數。

6、專業規劃根據該表中的收費標準,結合各專業的具體情況乘以如下專業系數:排水、防洪為1.1;消防、抗震、人防為0.8;電力、電信、地下空間為0.9;道路工程為1.2;環境保護為1.0(如做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則為1.5);其他為1.0。

7、城市綜合防災規劃在該收費單項收費標準基礎上乘以1.5的系數。

十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標準(萬元/萬人)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萬元為技術,每增加10萬人增加5萬元設計費

注:1、城市交通規劃深度以國家及省交通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本收費標準未包括委托方組織實施交通調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規劃內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2-1.5的系數。

7、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收費標準按照同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60-70%收取。

十四、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及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按1萬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為列入省和國家保護的,歷史文化遺跡為市級以上保護的。

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必須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條例及編制辦法”的要求進行。

5、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0萬元/個。

十五、旅游業規劃

1、按規劃期末旅游人數收取,標準為15000元/萬人。

2、省域旅游發展規劃基價為120萬元。

3、市域旅游發展規劃基價為50萬元。

4、如增加旅游產業規劃,則在原收費標準基礎上增加20%。

十六、咨詢收費

1、咨詢收費之從事各類規劃咨詢收費,工程類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2、咨詢收費按所從事的規劃項目收費的30%記取。

3、專家咨詢:教授級高工按5000元/工日記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記取,工程師按3000元/工日記取。

十七、編制標書收費

1、編標指規劃設計單位為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它業主進行規劃表書制定等服務項目。

2、編制標書收費按所編項目規劃設計費的5%收費。

十八、規劃標底費的規定

1、規劃標底費指業主進行規劃招標時,對未中標但符合投標要求的投標方案所支付給投標單位的更低費用。

2、規劃標底費按照該項目規劃設計收費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規劃標底費要求的招投標項目,各規劃設計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十九、電子文件收費

1、電子文件收費指規劃設計單位在規劃成果出院時將電子成果版權 *** 給委托方進行的收費行為。

2、電子文件收費標準按所規劃項目設計費的10%收取。

城市道路占用費有年限規定嗎多少錢

0.5元/平方米一天。

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具體收費標準為0.5元/平方米一天,沒有年限規定。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因特殊需要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住建(城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鄉村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之一部分 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1.1說明

1.1.1 本《標準》所提出最新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標準的各項計費基于建設部頒布最新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標準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相關規定對規劃設計內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最新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標準,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計費應相應增減。

1.1.2 規劃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及地形圖(含電子文件),應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規劃設計院承擔調查收集基礎資料工作,委托方應支付相應費用。

1.1.3 規劃設計院應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論證材料)15套最新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標準;規劃文本6套;彩色圖紙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數,則應另行支付成本費。

1.1.4 規劃文本電子文件及版權歸規劃設計院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規劃設計院提供電子文件或版權,應支付相應費用。

1.1.5 委托方應按進度分期支付城市規劃設計費。在規劃設計委托合同簽訂后3日內,支付規劃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最新城鄉規劃編制收費標準: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后3日內,支付40%的規劃設計費:提交全部規劃設計成果時,結清全部費用。

1.2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及概念規劃

1.2.1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及概念規劃計費基價為15萬元。

1.2.2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及概念規劃分別按同等城市總體規劃及相應規劃階段規劃收費的50%計費。

1.2.3 非城市地區戰略發展規劃,以規劃范圍中的規劃建設用地為計費依據,按1萬/平方千米計費。

1.3城市總體規劃

1.4分區規劃

1.5詳細規劃

1.5.1 控制性詳細規劃

1.5.2 修建性詳細規劃

(1)居住區

(2)城市一般地段

(3)城市重點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圍地段

(4)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規劃

1.6風景區規劃

1.6.1 風景區規劃大綱

1.6.2 風景區總體規劃

1.6.3 風景區詳細規劃

1.7城鎮體系規劃

1.8旅游規劃

1.8.1 旅游區總體規劃

表1.8-1

1.8.2 旅游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表1.8-2

1.8.3 旅游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表1.8-3

1.8.4 旅游區實際規劃

旅游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項目開發規劃、旅游線路規劃和旅游地建設規劃、旅游營銷規劃、旅游區保護規劃等功能性專項規劃。

表1.8-4

1.9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1.9.1 單獨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計費按城市總體規劃計費的40%計??;如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編制,則按城市總體規劃計費的30%計取。

1.9.2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費用小于20萬元時,則按20萬元計費。

1.10景觀規劃

1.10.1 景觀規劃指居住小區、城市街景景觀、校園規劃等城市各類景觀專項規劃。

1.10.2 環境景觀規劃按相應項目類別規劃計費的40%收取規劃設計費。

1.10.3 景觀規劃設計詳細規劃,按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詳細規劃計費單價執行。

1.10.4 景觀規劃設計計費基價為8萬元。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和管理,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編制或修訂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規劃工作。市、縣(含自治縣,下同)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省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大、中城市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小城市可根據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應當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七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總體規劃綱要,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八條 需要編制城市規劃的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編制工作,并按國家規定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向承擔編制城市規劃設計的單位撥付費用。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審查,并對城市規劃設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第九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省轄市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縣級市的總體規劃,由上一級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級人民 *** 所在地鎮和市人民 *** 指定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 *** 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級人民 *** 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外,由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 第九條第七款所稱重要的詳細規劃是指下列地區的詳細規劃:

(一)城市行政機關、商業服務、文化體育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廣場、街道;

(二)火車站、民用機場、客運港口、城市出入口;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各類開發區;

(四)工業區、倉儲區、多功能綜合區,以及用地面積五公頃以上的居住區;

(五)城市人民 *** 指定的其他地區。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和縣級人民 *** 在向上級人民 *** 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變更,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在大城市的市區內,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占地多、勞動密集等擴大城市規模的工業項目;同時積極發展衛星城鎮。鼓勵新建、擴建企業、事業等單位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選址定點。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并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建設獨立的工礦區、港口區、開發區等新區,應當對生活區及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工程進行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