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有哪些層次,并寫出規劃的編制體系
(1)城市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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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
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
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
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
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
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
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
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
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
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
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
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總體規劃的文件及主要圖紙
(一)總體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規劃說明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
釋(以下有關條款同);
(二)總體規劃圖紙包括:市(縣)域城鎮布局現狀圖、城市現狀圖、用地評定圖、市(縣)
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及近期建設規劃圖。
圖紙比例:大、中城市為1/10000~1/25000,小城市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鎮為
1/5000;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的比例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2)分區規劃應;
(一)原則規定分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標;
(二)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圍;
(三)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以
及主要交叉口、廣場、停車場位置和控制范圍;
(四)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風景名勝的用地界線和文
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五)確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徑、服務范圍以及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分區規劃文件及主要圖紙
(一)分區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二)分區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分區位置圖、分區現狀圖、分區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規劃圖、
各項專業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
(3)詳細規劃的編制
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
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3)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
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
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四)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規劃文本中
應當包括規劃范圍內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規定;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圖紙比例為
1/1000-1/2000。
(4)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四)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五)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
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設計內容,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城鄉規劃編制設計內容,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編制設計內容,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具體內容及圖紙要求是什么?
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2、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3、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4、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5、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6、豎向規劃設計。
7、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圖紙
1、規劃地段位置圖。標明規劃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圍地區的關系;
2、規劃地段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標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和建筑的范圍、性質、層數、質量等;
3、規劃總平面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規劃建筑、綠地、道路、廣場、停車場、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圍;
4、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道路的紅線位置、橫斷面,道路交叉點坐標、標高、停車場用地界線;
5、豎向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標明道路交叉點、變坡點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規劃標高;
6、單項或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標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有關設施和構筑物位置;
7、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或鳥瞰圖。
擴展資料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3、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4、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修建性詳細規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全文內容是什么
答:首先目前,我國沒有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只有城鄉規劃法,內容如下:之一章總則之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第十九條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條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一)有法人資格;(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 國有土地使用權 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 *** 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 *** 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 撤銷行政許可 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條鎮人民 ***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劃撥國有土地 使用權的。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 ,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 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 *** 等措施。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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