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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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二)詳細規劃的編制。(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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