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資質是怎么分類的?有幾個等級?
地質災害所有都只分為3個等級,分別是甲級,丙級,地質災害資質目前主要有五個分類,即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危險評估這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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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勘查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 地災評估資質,都需要經過勘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過,企業要想承接這樣*** 地災評估資質的項目,就需要有 地災資質 中的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不過,說是這么說,一個資質,想要辦理下來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業的實力不夠,比如說人員不足,設備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對,那都可能無法將地質災害勘查資質成功辦理下來,接下來,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地質災害勘查資質的相關知識吧。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地災評估資質: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 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減少受災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自然作用和人為誘發造成地質環境惡化及生態環境破壞,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避讓和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地質災害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并負責組織地質災害事件糾紛的調處。
地(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牧、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并協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鼓勵全社會參與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地質災害預防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是主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廠礦、重大水利電力工程、主要江河流域、名勝古跡、自治區和地(市)確定的經濟開發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第十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 *** 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和險情巡檢結果劃定,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由縣級人民 *** 設立明顯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渣、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從事其它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進行檢查。第十四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具體預防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評估結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經認定同意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監測設施,建立監測 *** 。
開展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所取得的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須報送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的預報,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地質災害預報工作的需要,無償提供相關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第三章 地質災害治理第十九條 當地人民 *** 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地質災害發生的報告后,應當指派人員迅速趕赴現場調查,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緊急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 自治區地質環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地質體和地質作用的總和,包括城市、農村、礦山、地下空間的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地質災害等。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環境監測、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以及地質遺跡和古生物化石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地質環境管理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制定地質環境保護和利用規劃,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會同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的地質環境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和監測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的專篇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
(一)制定國土整治規劃、城市及鄉鎮總體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和農牧業區綜合開發規劃的;
(二)新建城鎮、城鎮新區和各類開發區選址的;
(三)進行鐵路、機場、公路、水庫和干渠、水電站建設的;
(四)開發礦產資源的,包括開發地熱、礦泉水和在城鎮規劃區、工礦區集中開采地下水資源的;
(五)保護、利用地質遺跡和古生物化石資源的。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沒有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的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未經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不得進行有關項目的規劃或建設。第六條 從事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評價結論負責。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的資質由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環境實際情況,組織建立全區地質環境監測 *** 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系統,設置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損毀、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和標志。第八條 從事地質環境監測的單位,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質環境監測報告。
項目建設單位發現地質環境被破壞或有地質災害預兆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編制地質災害趨勢預報和年度地質環境狀況公報,報經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定期發布。第三章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第九條 開采礦產資源,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
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與自治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責任書,并根據恢復環境實際需要的費用的評估結果,確定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數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專項用于該采礦權人采礦所造成的地質環境及植被被破壞的治理和恢復。保證金專戶管理,屬采礦權人所有。第十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開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經地(市)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專篇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區周圍的地質環境、自然環境和地貌;
(二)礦山開發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程度、原因,將要采取的環境保護和恢復措施、方案及費用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情況。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經審批合格的礦山開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礦山開采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礦山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采礦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對礦山地質環境具有危害性或造成破壞的,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處置或治理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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