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包括什么?
國家現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將測繪資質分為12個專業。不同專業對人員儀器設備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級工程測量專業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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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2、辦公場所: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
3、質量管理: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單位配備專門質檢人員;
4、檔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應的設施:有明確的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了保密責任書;
5、檔案管理考核: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
6、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7、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工程測量丙級標準:
6、測繪及相關專業人員:8人(中級3);
7、測繪設備:
(1)GPS接收機3臺(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儀3臺(其中2秒級精度以上不少于1臺);
(3)水準儀2臺(S3級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繪圖儀1臺。
拓展資料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本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本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參考資料: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百度百科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地籍測繪資質備案: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地籍測繪資質備案,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地籍測繪資質備案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和辦理條件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
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2002)
之一條 為規范地籍測繪行為,保障地籍測繪成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地籍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籍測繪,是指測定、表述地籍要素和相關地形要素的空間位置及其相關屬性,以及對相應的成果、數據、信息進行處理、管理、維護和提供等行為。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籍測繪管理工作。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并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第六條 在進行初始土地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前,必須實施地籍測繪。第七條 地籍測繪經費由進行初始土地登記的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 *** 財政部門列支;因土地變更登記實施地籍測繪所需的經費由申請人支付。
地籍測繪經費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第八條 從事地籍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實施地籍測繪。第九條 地籍測繪項目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地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地籍測繪合同由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項目法人單位與測繪單位簽訂。第十條 地籍測繪單位在施測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籍測繪項目登記:
(一)測繪面積在二十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萬比例尺的地籍測繪項目,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二)測繪面積在三平方公里以上、不足二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不足一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萬比例尺的地籍測繪項目,向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地籍測繪項目,向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報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在施測前,測繪單位應當將地籍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其中,技術設計書涉及土地權屬調查等內容的,應當同時報土地管理部門核準。第十二條 實施地籍測繪,應當采用國家統一建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及標準,充分利用現有的基礎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第十三條 建立地籍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四條 實施地籍測繪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施測單位提供界址點和地籍調查資料。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依法實施地籍測繪項目時,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絕或者阻撓。第十六條 從事地籍測繪活動,必須保障地籍測繪成果的質量。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測繪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地籍測繪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測繪產品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認定。未經認定或者經認定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條 地籍測繪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上一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地籍測繪成果目錄。第十八條 向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地籍測繪成果,以及委托境外機構印制地籍測繪圖件或者建立地籍信息系統,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地籍測繪項目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將地籍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實施地籍測繪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及標準的。
測繪資質管理有哪些原則:
測繪資質管理的原則
(1)依法原則。按《測繪法》和《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執行。
(2)統一管理原則。避免多頭管理的危害。
(3)公開、透明原則
(4)公正、公平原則
(5)便民、高效原則
(6)救濟原則。在實施測繪資質審查時,申請人有權陳述、申辯,依法請求聽證、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等。
(7)誠實信用、依賴保護原則
(8)監督與責任原則。誰審批,誰監督,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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