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成果管理行為,建立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機制,促進測繪工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和使用,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陸地、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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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地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二)攝影、遙感測量獲取的底片、數據;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

(四)工程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五)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各專業部門、專業測繪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大地測量控制網、基本地圖、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測繪成果;專業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各專業部門、單位為業務需要完成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分類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并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 *** 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二章 成果匯交第七條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屬于測繪項目委托方或者由測繪項目委托方與測繪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對測繪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八條 承擔基礎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和專業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在測繪作業完成后,依照本條例規定,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九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及相關資料;

(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1∶5000~1∶100萬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圖和地籍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及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圖;

(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電子地圖的磁盤、光盤;

(四)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測量數據及相關資料。

航空、航天攝影及其他攝影測量、遙感測量,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第十條 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目錄,應當遵守下列時限規定:

(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六十日內匯交;

(二)專業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四十五日內匯交;

(三)在基礎測繪、專業測繪中形成的攝影、遙感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三十日內匯交。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后可以適當延期。第十一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范。具體要求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成果管理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測繪成果應當經過具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測繪成果數據庫和測繪成果信息查詢系統,并定期編印測繪成果目錄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信息 *** 和其他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測繪成果信息。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更新規劃,并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1萬比例尺地形圖,平原、丘陵地區五年,低山地區五年至八年,其他地區八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三)城鎮、經濟開發區1∶5000或者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圖,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是否必須要有資質的測繪人員

這是肯定測繪成果需有資質的人簽字嗎測繪成果需有資質的人簽字嗎,測繪法里有規定。

測繪報告必須幾個人簽字

測繪報告必須4個人或者五個人簽字

房屋測繪最基礎的也要四級審核。

測量、繪圖、分管領導、主管領導簽字蓋章以后才能生效。

大部分地區還會有復核這一關。

測繪報告測繪人員沒簽字有影響嗎

有。測繪報告測繪人員沒簽字屬于無效檢測,應當重新測繪,所以有影響。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